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5-09-17   浏览次数:1733

(2005年7月8日厦门大学2005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本科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生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八条  本科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为四年,少数专业为五年。
第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1--2年毕业,允许学生申请保留学籍1—2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在校年限(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得超出其学制两年(即四年制本科生不超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不超出七年)。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条   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课。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和学院的规定,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办理选课手续。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继续修习后续的课程。
经过院系批准,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可以提前修习某些后续课程;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推后缓修某些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经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的同意,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办法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所在学院根据校际间协议审核后予以承认,并且确定其可以替代或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课程和学分。
未经办理修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正当理由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些课程(政治课、体育课、实验课除外),但须经学院批准。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证明,学院审批,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参加军事训练;体育课可转修“保健体育课”。
学业优秀、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院批准,某些课程(政治课、体育课、实验课除外)可以全部或部分免听。经过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申请免听课程考试一般与上届学生的课程考试同时进行,难度一致。免听课程的考试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试题由任课教师拟定,系主任核准。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确有不可抗力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参加该课程下一轮的考试。
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或者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重修课程可以与下一年级一起修读,也可以及时选读其他班级的相同课程。如课程停开,学院可以指定学生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替代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对重修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部分免听,经任课教师同意、报院系备案后,可不必全程听课而参加课程考试。
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总登记卡。课程不及格成绩可以先行记入,待重修及格后以重修的成绩予以替换、并正式记入学籍总登记卡。学籍总登记卡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原件存校档案馆。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多种形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系主任审定、报开课系备案。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小时。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由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70%)和平时测验成绩(一般占30—40%)等综合评定。实验课、生产实习、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或科研训练)等成绩采用四级制记分。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是:85—100分为优秀(A);70—84分为良好(B);60—69分为及格(C);未达60分为不及格(F)。有些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教学环节,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但必须在记分时标明为“两级分制”。
第十六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厦门大学考场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结合国家人才需求计划和学校现有教学资源条件,学校每年确定可以接收学生转专业的专业目录及计划接收学生人数。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的学生。例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或提供确凿证明证实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
(二)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通过转专业能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成才,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公共基础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外语课、计算机基础课等),以及与申请转入专业相同的课程绝大多数达到良好(70分)以上成绩的。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三年级以上者(除学校统一安排学科分流的情形之外);
(三)各类委培、代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转专业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应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转专业每学年集中审批一次,时间在每学年结束之前。
(二)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学习成绩单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批准是否同意转出。
(四)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召开院务会,根据事先公布的本学院各专业接收转专业计划人数,审核批准接收名单,并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报教务处处务会通过。
(五)当申请转入的学生数超出本专业接收转专业计划人数较多时应当组织转专业学生进行与转入专业相关的主要基础科目的考试,并按考试总成绩及每门课程成绩分数线划定初选名单。然后,召开院务会审核批准接收名单,并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报教务处处务会通过。
(六)每个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依照入学时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二)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方能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
(三)转专业前已修习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与要求高于转入专业、或相同的可以相抵、不必重修;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与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应当重修,但可以根据本人对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部分免听;其余的作为已取得的任意选修课学分载入学籍总卡。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非同类学校转入本校、由专科转入本科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贷学金。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超过一年、从第二年起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定居或自费留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填写《复学申请书》,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有关证明,方准申请复学、办理注册手续。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院、教务处进行复查。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一学期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8个学分、或相连两个学期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20学分者。
对一学期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8学分者,经过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可以缓期一学期合并处理。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因上述(一)—(五)项原因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   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园区学生工作站)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由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园区学生工作站)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退学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公布退学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退学决定书应当报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不予负责。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学生违规处分办法和程序,给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处理。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学生的奖励与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最长在校年限(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之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学生待遇与其他毕业生相同。
第五十条   学生在规定最长在校年限(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之内,所获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90%者准予结业。未修、或已修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自费重修或补考一次,合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者在校时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已达规定最长在校年限(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所获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90%者,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明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